民法阶梯之十:财产共有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15: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按份共有制度:按份共有人实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按份额承担义务。其有权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如果受让人为善意,可适用善意取得,其他共有人得要求擅自处分人赔偿损失。

2.共同共有制度:共同共有已经共同关系而产生。
共同关系有: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家庭财产共有关系;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得各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得财产共有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77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共有人对财产为共同关系的
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的,可依善意取得规则出来。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赔偿(《民法通则意见》第92条)。

3.共有财产的分割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分割
《民法通则意见》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由以下权利结合: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专有适用权、基地适用权、成员权。

5.真题:
2002年卷三第3题: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2000年卷二第3题: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B

2000年卷二第7题: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答案]A

1998年卷二第13题: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乙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A.乙与丙 B.乙 C.丁 D.甲父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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