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讲义第二编(三)行政相对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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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三)行政相对人
学习要点: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也称行政相对方,或相对方、相对人。
我们讲到相对人,一般都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实这并不完全正确。
说明一: 行政相对人含两部分:
一是指内部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相对人。
行政机关管理公务员关系中,公务员是相对方;
上级行政机关指挥、管理下级机关关系中,下级是相对方;
行政机关与所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关系中,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是相对人。
(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公务员等,前面已讲过)
二是指外部相对人。即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一方;被管理者。
通常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外国人和组织(这是法律用语)
行政法学新概括:个人与组织
本节研究的是指外部相对人。
所谓个人,含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
二者作为相对人,不完全等同。
例如:在兵役关系、人口普查、公务员考录关系就有区别。
所谓法人,又称法律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是依法成立,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
例如:公司、医院、学校。
行政机关可以称“机关法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相对人。
例如,行政机关向城建部门申请建办公用房。
所谓其他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尚不具法人资格的组织。
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意见的解释(9种):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银行的分行、支行)
经批准正在筹建的企业、组织。
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区别:(主要是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在不能承担责任的条件下,得宣告破产;
其他组织在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其相关组织负责承担。
说明二:个人和组织可以成为相对人,但不等于就是相对人。
理由: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方;
只有进入这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才成为相对人;
例如:治安行政处罚关系中的相对人;
行政许可关系中的相对人。
因此,明确相对人的重要意义在于:
明确个人和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前提条件。
个人和组织,未必都有行政法上的各种权利、义务。
只有处于相对人地位,才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说明三:关于间接相对人问题
姜P130:直接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如行政处罚对象;
间接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间接影响其权利的人和组织。
即通过作用于相对人而产生的影响作用。(以影响权利义务为标准)
有无间接相对人?(近年研究中提出的新问题)
A,间接影响的现象,大体有两种情况:
一是行政行为有利于相对方,但影响他方权益(或国家和公共利益)
(含减少相对方的义务或赋予某种特殊权益)
例如,张打李,公安对张治安处罚过轻,影响了对李人身权保护。
批建高层建筑,影响通风、采光。
允许小矿企业生产,不制止企业污染。
二是行政行为不利于相对方,并影响相关人利益;
例如,对某人治安拘留几天,单位权益受影响。
撤销某公司承建某公路工程合同,致使某水泥厂订货取消。
B,间接影响的关系是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对应关系?
(行政法上关系是对应关系,下介绍)
一无对应基础。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不是指向它,不能指向它。
二无对应表现。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它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后果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从而对它产生不利影响
(不是对应关系,是影响关系,即利害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是事实上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对应关系,不宜列入相对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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