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2:06: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范围和对象


(一)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目的是使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1.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

2.国有企业停办的中小学;

3.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现办中小学;

4.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前办中小学;

5.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前办中小学;

6.国有企业间联合举办的中小学。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

1.在上述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的专任教师;

2.在上述中小学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学校其他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

二、人员管理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原则上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已具备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的,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暂时无法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可采取纳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或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管理服务的过渡形式;对远离城镇,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建立社区条件的,应将退休教师纳入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管理服务范围。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内退教师在内退期间仍按企业内退职工待遇标准执行,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再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解决其待遇。

三、经费承担

(一)对国有企业自愿保留的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其他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之前,其在职教师工资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除国有企业自愿保留的中小学外,其他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补足,基本养老金仍由原资金渠道承担。今后,其退休待遇的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所需资金仍由省财政承担。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之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其待遇问题均按上述办法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已随在职人员一并移交的退休教师,以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退休教师的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四、程序

(一)由企业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办中小学是否为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进行认定。

(二)由企业对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身份进行审核,提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人员名单,并在当地教育、人事和财政部门指导下,对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比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测算其所应享受的待遇标准,报企业同级教育、人事和财政部门进行身份和待遇标准认定。

(三)企业将经同级教育、人事和财政部门认定的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逐一测算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月基本养老金同地方政府办中小学教师应享受待遇标准的差额,统计、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再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按审定的标准将差额经费逐级拨付给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再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应的发放单位。

(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前办中小学以及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前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统计、费用测算以及申请财政补助工作,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同级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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