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备考讲义:资源税章节讲解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10:35: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章大纲
  一、资源税概述
  (一)了解资源税的概念与特点
  (二)了解资源税的立法原则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了解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三、征税范围掌握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原油、天然气、煤炭的规定四、税目与税额
  (一)熟悉资源税税目
  (二)了解资源税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熟悉一般计税方法
  (二)掌握特殊规定
  六、申报与缴纳
  (一)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了解纳税地点
  (三)了解纳税期限(四)熟悉代扣代缴规定
  本章新增及变化内容本章内容与去年相比没有变化。
  本章重点内容
  第一节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国家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
  1、通过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2、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3、开征资源税有利于配合其他税种,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并为国家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
  二、资源税的特点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2、具有受益税性质;3、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4、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三、资源税的立法原则(一)普遍征收;(二)级差调节。
  第二节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征税范围
  一、矿产品
  1、原油:指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页母岩等炼制的原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产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二、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三、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1、对伴生矿,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2、对伴采矿,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伴采矿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第四节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的税目7个大税目:
  1、原油;
  2、天然气;
  3、盐;
  4、黑色金属矿原矿;
  5、有色金属矿原矿;
  6、煤炭;
  7、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二、资源税的税额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
   对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课税数量的确定: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2、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使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4、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第六节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商品)的当天;
  3、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
  四、代扣代缴
  1、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①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②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③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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