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会计师原制度下经济法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7 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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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09年考试-大纲
1.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3.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1)企业改制(2)与关联方的交易(3)资产评估
(4)国有资产转让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5.国有资产监督
主要变化如下:
一、在参考法规中,删除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二、08年大纲中《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内容下新增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内容,其它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知识内容依然沿用;变动内容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三、其它内容无相应变化。
知识点解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①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②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③对国有控股公司,则依公司章程的约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④对国有参股的公司,依公司章程,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1.企业改制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2.与关联方的交易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3.
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4.国有资产转让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习题
【例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有权直接任命其( )。
A.董事长
B.副董事长
C.董事
D.总经理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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