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关于破产法律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1: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破产申请的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可以上诉的裁定不适用两审终审制。驳回申请的裁定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五、管理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教材P25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六、管理人的产生方式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七、管理人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八、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九、破产债权的构成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要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十、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一、债权人会议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理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二、债权人会议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十三、对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债权人会议研究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十四、破产财产包括行使可撤销权、无效行为、追加权、取回权、抵销权等取回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十五、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十六、抵销权注意不能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十七、共益债务的构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十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十九、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二十、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
  (1)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的股权。
  二十一、重整计划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二、重整计划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条件的债权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三、和解协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二十四、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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