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0: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本章大纲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
二、合伙企业
(一)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熟悉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三)掌握合伙企业的管理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④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但可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1)出资人不同(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3)适用的法律不同(4)法律地位不同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①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②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二)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终止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若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方式是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若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就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管理方式灵活是一大特点。投资人自行管理事务是基本方式,也可以委托、聘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企业事务进行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委托或被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
第二节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组成。合伙企业财产由原始财产和积累财产两个部分组成。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