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篇章讲义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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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大纲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熟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一)掌握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熟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
(一)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二)掌握辩护和代理
(三)掌握强制措施
(四)熟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刑事诉讼的管辖掌握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五、证据
(一)了解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掌握证据的种类
(三)熟悉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四)掌握证明
六、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一)掌握立案
(二)掌握侦查
(三)熟悉提起公诉
七、刑事诉讼程序
(一)掌握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二)熟悉审判监督程序
(三)熟悉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4、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5、审判公开的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所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时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7、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对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不得将其视为罪犯。
8、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司法主权原则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1、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节刑事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被害人被害人可能以不同身份参加诉讼: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以自诉人身份提起刑事诉讼,称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称为被害人。
一般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被害人享有的权利(10项)
2.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