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辅导:担保法律制度考前重点讲解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0: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保证人的资格
  二、在一般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三、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四、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五、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抵押抵押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不得用作抵押物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七、抵押登记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设立。
  八、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九、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十、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占有、留置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收取孳息,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转质,限于原质权的范围之内;保全质权的权利即排除对质权的各种防害的权利;物上代位权。
  十一、权利出质的范围权利质押的范围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十二、留置权的基本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权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依债而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等。
  十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可以发生留置权。
  十四、定金的特征注意区别定金与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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