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辅导:民商法律制度串讲之民法基础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0: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六、法人法人自成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终止时止,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智力成果:其表现形式: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
  八、法律行为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事就能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事实同时才能引起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就称为事实构成(如保险)。
  九、法律行为的分类

  十、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的行为生效。
  条件的特点: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十一、代理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民事诉讼行为不适用范围: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解除婚姻关系、作者履行约稿合同(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
  十二、代理的种类1、根据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2、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不同,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3、根据代理的人数,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不同,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5、根据效力发生对象不同,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十三、再代理的特征:①再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委托的。
  十四、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①代理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十五、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是2年,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十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止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一定是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才能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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