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考试辅导:合同法律制度经典串讲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0: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合同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要约、新要约、再要约、承诺等程序。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承诺的有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五、承诺生效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六、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七、合同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八、合同无效的前提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九、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十、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暂时中止履行。
  十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有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或者之前;违约责任是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十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履行;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退货。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十四、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风险转移的时间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十四、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十五、运输合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的、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货物有留置权。
  二十六、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十七、技术合同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二十八、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二十九、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三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三十一、保管合同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三十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的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
  三十三、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三十四、行纪合同
  1.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2.行纪人是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
  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4.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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