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辅导:物权法律制度重点导读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0: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物的分类:

  二、原物和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三、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别:
  (1)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3)法律对动产物权一般都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对于不动产物权都有种种限制。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六、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
  (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七、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比如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体现互易合同的“交付”特征;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八、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注意共同共有的效力。
  九、用益物权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十、地役权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存在为前提的,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利。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十一、占有占有的保护效力
  1.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2.自力救济权。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损害赔偿请求权。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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