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7:56: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掌握所学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现代教育理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高校教学工作、管理工作的能力;
  3、按照我校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的学习及所有必修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4、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已满足学校规定的要求;
  5、完成所申请专业领域的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的论文必须是本人的研究成果,导师认为其论文水平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申请时间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的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于每年五月、十一月接受学位申请。
  第四条 论文基本要求
  1、选题应努力体现本专业的学科前沿和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创新性。
  2、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3、论文的结论和所引用的资料应详实准确。
  4、论文应有独立见解,能提出新问题,或对已提出的问题作出新的分析和论证;凡是通俗性、泛论性或单纯叙述他人成果的文章或翻译材料,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
  5、论文正文的篇幅在2万至5万字左右,符合学位论文的规范,其基本理论和应用成果达到可以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的水平。
  6、学位论文应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论文文字精练通顺,概念清晰,论点明确,数据可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版式规范。
  7、凡需要保密的论文,应注明密级(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和保密的年限。同时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可不聘请校外专家。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应有2位专家评阅。评阅人应是本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自己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
  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提交论文评阅人评审,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评阅人要严格把关,不降格以求。
  3、如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不同意答辩,应暂缓答辩,并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二名评阅人均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答辩,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由相应学位点指定,一般由5人组成,成员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可列席参加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办理答辩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态度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分委员会;
  4、对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可以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七条 学位申请提交材料
  1、南昌大学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审批表;
  2、两位专家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3、课程成绩单(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提供);
  4、2004年、2005年入校的高师研究生: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2006年以后(包括2006年)入校的高师研究生以南昌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若论文中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可为第二作者,增刊必须学生为第一作者);若论文尚未刊出,须有正式录用通知,若通过了校学位委员会的学位审定,须凭正式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方可领取学位证书,并要求论文的发表日期、署名排序、题目要与正式录用通知一致;
  5、硕士学位论文6份、论文摘要2份。
  答辩后,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提交1份学位论文及电子文档送校图书馆。凭图书馆盖章的学位论文提交单,再送交学位论文6份和论文摘要2份到校学位办。
  第八条 学位授予
  1、学位分委员会召开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2、学位分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得通过,且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各学位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有争议的,校学位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和授予学位的决议。校学位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审裁决权。
  第九条 申请人被授予学位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等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撤销对其所授学位,并吊销其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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