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7:56: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促进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和法律硕士(JM)研究生等)。
  第三条 校内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优秀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确保在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应较好地掌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身心健康。
  第五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应较好地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能够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领域的外文资料。熟悉我国相关行业的现状,了解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并且有较强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统筹决策、组织管理和业务实施能力,能独立担负科技服务、技术监督、管理与开发、科研和教学等工作。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优秀学员可提前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学习不脱产的培养方式,整个培养期间,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其中课程学习在前二年内完成。
  第八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包括课程学习、基层实践、文献阅读和开题报告、撰写论文等内容。课程学习提倡自学,但课堂讲授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
  第九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我校导师与企业导师(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组成指导小组,共同指导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经我校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不转户口和工资、档案关系。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注册手续。鉴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不离岗的特性,其注册方式可由学院自定。注册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上报给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

第六章 学习与培养

  第十二条 各相关学院及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自身特点以及学院情况,制订培养方案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切实建立培养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学分要求不低于35学分,其它各类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均应达到相应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和培养要求。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工程硕士的公共课教学、考试由研究生院组织;专业课程教学、考核、开题报告和论文答辩等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法律硕士(JM)的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考试以及开题报告和论文答辩等工作均由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完成所有培养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努力学习,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相应课程考试,必修课程成绩在70分以上、选修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凡一门课程旷课1/3学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该门课程须重修。考试不合格者,须申请重修。重修费按每学分200元交纳。
  第十八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进行论文选题工作,撰写选题报告。撰写选题报告的有关规定详见《研究生选题报告的若干要求》。

第七章 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及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应加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指导、论文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为加强学位论文工作的管理,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论文阶段实行论文工作中期报告制度。研究生在论文工作期间,应向导师提交“论文工作中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2.下一阶段的论文工作安排;
  3.论文工作的评价:包括技术难点,拟采取的措施,工作成果的评价等。
  指导教师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学员的论文进行指导,了解论文进展,把握研究方向,讨论关键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员可提前半年申请硕士学位,学位论文须进行校级盲审,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答辩。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将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第二十四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现象时,已授学位的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已授学位。未授学位的,停止其学位申请。

第十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答辩之前须缴清全部培养费用,否则,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五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原始材料(培养计划、试卷、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材料等)由学院集中保管,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评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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