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评优工作暂行规定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7:56: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提高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优秀高级人才,学校决定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评优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评选项目
  
优秀非全日制研究生、优秀非全日制研究生干部、非全日制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二、评选对象
  
凡被录取为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且正在我校脱产一年参加课程学习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三、评选比例
  
(一)优秀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推荐名额不超过各学院正在参加课程学习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数的20%。
  (二)优秀非全日制研究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各学院正在参加课程学习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数的10%。
  (三)符合非全日制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均可参评。
  (四)对以上评选的各类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四、评选条件
  
(一)优秀非全日制研究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行为文明规范。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在文明学校建设中表现突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3.学习勤奋,基础扎实,学风端正,成绩优良。
  4.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已发表和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者优先参评。
  5.参加课程学习和其他实践活动的出勤率较高。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文体活动,本学年在某方面成绩突出,并做出较大贡献。
  7.在学期间没有补考、未受过纪律处分、没有因缺勤而重修课程。
  (二)优秀非全日制研究生干部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行为文明规范。
  2.在学期间担任非全日制研究生干部。
  3.有奉献精神,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广大研究生服务,能积极、主动承担学校、学院、年级、班级等工作。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研究生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骨干和带头作用。
  5.有工作实绩,在担任研究生干部期间,所在集体或部门取得突出成绩。
  6.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已发表和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者优先参评。
  7.参加课程学习和其他实践活动的出勤率较高。
  8.在学期间没有补考、未受过纪律处分、没有因缺勤而重修课程。
  (三)非全日制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1.班级组织机构健全。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作风民主的班委,班级事务公开,班级研究生干部学业良好,科研突出。
  2.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班级成员没有补考人次,没有因缺勤而重修课程现象。
  3.有良好的学术科研氛围。积极开展社会实践、科技文化活动,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和学校的各类竞赛,成绩突出,班级成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的比例达人均0.5篇以上。
  4.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班级成员积极参加文明学校建设,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各项研究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班级成员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5.班级总人数不少于10人。
  五、评选程序
  
1.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组成的学院非全日制研究生评优工作小组,负责推荐人选,填报有关材料。
  2.优秀非全日制研究生、优秀非全日制研究生干部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推荐对象,各学院应根据评选的比例和条件,在全体研究生同学、班委、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民主推荐提名的基础上,由各学院分管领导初审并张榜公示后,报送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将对各类推荐对象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校研究生中进行公示,报学校批准后予以表彰。
  六、评选时间
  
1.各类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必须分别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优秀非全日制研究生审批表》、《福建师范大学优秀非全日制研究生干部审批表》、《福建师范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审批表》一式两份。非全日制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应附上15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作为评选的参考依据。有关部门应认真办好签批手续,及时归入档案。
  2.各学院应在每年5月25日之前将本单位非全日制研究生评优情况汇总表和有关表格、材料报送研究生院,逾期按自动弃权处理。
  七、注意事项
  
1.研究生评优工作要在各学院分管领导下进行。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要注意倾听老师、同学的意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对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选资格,名额作废。
  2.各学院在推荐评优人选时,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进行民主推荐,做到评选程序公开、评选结果公示,确保评选活动公平、公正。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优资格,名额作废:
  ⑴受到纪律处分者。
  ⑵因缺勤而重修课程者。
  ⑶有一门学业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⑷不参加文明学校建设活动或违反研究生宿舍楼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者。
  八、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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