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辅导之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指定法律硕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2:23 18:22: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被监护人李某(时年6岁)的父亲是李某君,母亲是王某。在一次车祸中王某不幸身亡。李某一直由其父李某君抚养。1998年4月,李某君在一次与他人口角的过程中将对方打伤致死,被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死刑前李某君未留下遗嘱制定李某的监护人。1999年1月,李某父母所在单位某区某村村委会制定李某的祖父李某(自李某父亲被逮捕后,一直由其抚养,且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良好。)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李某的外祖父赵某得知后,认为李某年老体弱,且经济收入不高,不具备承担李某的监护人的职责。认为村委会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经济收入情况,指定自己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故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指定,另行指定自己作为李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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