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辅导之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法律硕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2:23 18:22: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韩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韩小某。韩某于1985年离家到广东打工,最初几年还时常与家中联系,并于1985、1986两年的元旦给家中寄了共5000元钱,自1986年春节之后,韩某就一直未与家中联系,经多方查找仍未有任何消息。到1991年2月,韩某之妻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法院经审查,于1992年依照法定的程序宣告韩某死亡。到1994年,刘某经人介绍与个体户江某结婚,韩小某一直随刘某生活。1995年5月一名中年男子(张某)持一封信找到刘某,信是韩某于1995年1月所写,信中写明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希望能赚到大钱好荣归故里,一直到处打工,行踪不定,所以没有与家里联系,1994年开始自己身患重病,多亏张某的悉心照顾。自己这几年积攒了5万元钱,由张某带给刘某,但是前提是刘某不能再婚,否则这笔钱就归张某。另外,为表达对张某的感谢,将自己家中的一幅名画送给张某。韩某已于1995年2月病逝。张某见刘某已经再婚,即将5万元现金收归己有,并要求刘某将名画交给自己。经查张某所带信件所说的情况属实。但家中原有的名画已经于1993年卖掉,价款也早已经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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