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7:56: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确保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应牢记“八荣八耻”,大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新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福建师范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和相关材料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参加当年授课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校研究生院核准,可申请休学。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不按时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中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调查追究。
  第二节 报到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每学期(阶段)上课,应按学校通知按时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按时报到者,按旷课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未按学校规定如期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规定课程的学习和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舞弊。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因特殊情况须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学院核准,报校研究生院审核。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勤者,缺勤期间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阶段)授课期间,缺课次数达到校研究生院随机抽查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该学期(阶段)所修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算,须经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替他人上课或请他人上课的研究生,经查实,按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及旷课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考勤问题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果不能完整、连续地参加课程学习,中途因故不能继续参加课程学习,经申请批准后,此前所修课程成绩予以认可,剩余课程的学习须与下一年级一起学习、考核。未经批准私自离校,不参加学习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或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一律采用考试方式,按百分制登记成绩,考试成绩70分以上评定为合格;选修课程可由任课教师确定考试方式,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级记成绩。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补考,每门课程补考次数不能超过2次。补考试题不得降低难度,补考成绩按基本合格分(70分)登记,并注明补考。经批准缓考者的成绩按卷面分登记,并注明缓考。
  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考核成绩应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由任课教师填入《研究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并将该表和试卷按规定送交有关部门。各学院将研究生成绩填入《福建师范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学籍卡片》,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八条 研究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福建师范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认定其违纪或作弊,并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节 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确属特殊情况本人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时经过拟转入单位和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培养的,须经本人提出申请,相关学院和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在相同学位类别内的一级学科内可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不属同一学位类别内的相同专业;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拟转入单位当年录取分数线高于我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
  (五)已进入最后一学年学习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准后休学;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也应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持有关证明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二十四条 获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2周申请复学,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校研究生院核准后,予以复学。


相关文章


江西农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为准则在职硕士考试
江西农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在职硕士考试
江西农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考试及成绩管理规定在职硕士考试
华中科技大学在职攻读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管理办法在职硕士考试
福建师范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在职硕士考试
福建师范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在职硕士考试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遴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在职硕士考试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非全日制研究生评优工作暂行规定在职硕士考试
南昌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在职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