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3:31 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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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正式颁发的“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教委教学[1995]4号文件)及其附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的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如户口关系,党、团关系等),按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需经研究生处批准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五条 因病两周内不报到者,可持区、县以上医院和单位证明,向研究生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下学年开始后执入学申请、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原单位鉴定到校报到,经复审,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正式取得学籍。在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
  (2)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3)入学前有严重违纪行为而不宜入学者;
  (4)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舞弊行为者;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6)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第七条 在册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到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所)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如期注册者,按旷课论处。
  在册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注册时,须先到指定部门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注册时应出示有关收据;凡未交纳规定费用者,不予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和考核的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结束必须按规定日期准时返校。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卫生站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手续。病假两周以内(含两周)由研究生处批准,两周以上须经学校批准。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者应办理请假手假。事假2日内,由班主任批准,3—6日由研究生处批准,7天以上需报学校批准。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外出学习、听学术报告、参加会议、查阅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不得旷课,有事必须请假。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七天以上(含七天)者应予退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有关晚婚年龄规定而要求结婚的研究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20天,事假、病假每学期累计达40天,必须休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但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校卫生站或指定医院诊断,可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与研究生处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七条 因病获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休息治疗。休学半年内,普通奖学金照发;休学超过半年发给80%。休学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处报学校批准后于下一学期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也可申请休学。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报学校同意后,由研究生处报送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凡需转专业者,递交研究生处批准的申请,须包括拟转入研究部与导师同意接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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