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暂行办法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3:31 0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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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做到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本学科专业任教或从事科研的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研人员,可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45岁以下(含45岁,下同)的副教授申报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优先从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学者中选聘。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学历、知识结构,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六条 选聘招收硕士生的指导教师,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选聘总数不德超过硕士生当年招生的计划数。已选聘且复查遴选合格的指导教师,可自然应聘。
第二章 条 件
第七条 政治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凡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品行不端、学术腐败者,一律不得选聘。
第八条 年龄条件:,招生当年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7周岁(至8月31日),女性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