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辅导: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02 14:59: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kosg" class="dixc">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解答】以下是行纪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的特性:

  (1)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只是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商事主体,要有特定的营业资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格,行纪人是营业人。行纪合同本身也是一商事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同时,行纪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商业活动,较委托合同窄。

  (2)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而非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第414条)注意间接委托。

  (3)行纪人自行负担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支出(第415条)。

  (4)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即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自约权)(第419条)。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为一方当事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第421条)。

  (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第422条)。

  (7)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第414条)。

  (8)最后请注意行纪合同与《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间接委托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也不能对抗委托人,行纪合同没有间接委托合同那种扩张效力。

  行纪合同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因此,行纪合同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行纪行为有以下几种:(1)代销、代购或者寄售合同的行为,特别是代销比较常见;(2)证券经济行为;(3)期货经济行为;(4)委托拍卖行为,也就是拍卖公司和货主、物主之间的关系。叛卖公司与竞买成功的人是买卖合同关系。

  【买卖不破租赁】

  什么叫作买卖不破租赁?抵押权是否可以“破”租赁?

  【解答】先租后卖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承租人不需要与新的买受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所剩租期的租金支付,承租人影响新的买受人支付。新的买受人应承受原租赁合同的租金约定,不得提高租金以变相不受原租赁合同的影响。当然,买受人也不得以自己需要住房为由而要求承租人腾房。如果出租人向买受人隐瞒了该房上存在承租权的事实,买受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格式条款】

  什么是格式条款?

  【解答】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一规定描述了格式条款的以下特征: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2)重复使用。一般而言,格式条款的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但有学者认为,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因为有的格式条款只使用一次,而普通合同条款也可以反复·使用多次。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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