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相关法律考试辅导:债权人会议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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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koie" class="zffg">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依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表达债权人共同意思,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和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机构。
  (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百考试题为你加油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
  (4)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5)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有赞成或否认权利的债权人,包括依法申报债权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能就担保物受足额清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以及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债权人。
  债权额不确定或有异议,由人民法院裁定后行使表决权。
  (6)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7)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虽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只能就未受清偿的数额享有表决权。
  (8)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例题」某破产企业有9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100万元。其中某银行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当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的报酬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50万元
  B.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C.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
  D.有3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50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的报酬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本题C.D选项债权人未过半数,不能通过。本题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100-300=800万元,A选项未达到1/2以上。
  (9)债权人委员会是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也叫破产监督人。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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