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相关法律:义务责任及股东诉讼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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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b42" class="mar10">  (1)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候选人当中,可以被选为董事的有( )。
  A.赵某,酷爱行为艺术,举止怪异遭人非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公司董事,到任后仅一个上午该公司即被宣告破产
  C.孙某,曾因打架被判刑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摆摊为生
  D.李某,曾因谈恋爱受过刺激青年人网伴你同行
  E.周某,被鉴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举止怪异不是不是法定的任职资格的障碍,赵某可以被选为董事;
  (2)钱某显然和公司的破产无关,所以可以任职;
  (3)孙某由于并非经济类犯罪,因此没有任职资格障碍;
  (4)受过刺激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是一回事,李某可以任职。
  (5)周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书面请求或提起诉讼。
  「例题」某股份公司的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的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1%、0.7%、0.5%的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该公司股东行使对经理提起诉讼的方式有(  )。
  A.甲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B.乙股东通过董事会提出诉讼
  C.丙股东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D.乙、丙两位股东联合经过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
  E.乙、丙两位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答案」AD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
  (1)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本题中0.7%+0.5%),可以书面请求或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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