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债权法律制度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30 15:10: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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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债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一)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明显不同。债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
(二)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注】教材这里表述不够准确,给付是行为,应是债的客体,而债的内容应是债权和债务。)
(三)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人的给付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均有财产属性,都能用货币衡量评价。
二、债的法律关系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的客体(标的)是给付。
在债的内容中,债权的权能包括:
(1)给付请求权.
(2)给付受领权.
(3)债权保护请求权.
(4)处分权能。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这种特定是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形成的。债务不许永久存在,债务可以附随义务。
三、债的分类
(一)依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
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
3.单独行为。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和本人间形成债的关系。
6.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蒙受损失而取得利益,得到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内容的债的关系。
7.其他。
(二)其他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3.单一人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主体双方人数所作的划分。单一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这是对多数人之债,依相互间形成的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划分。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当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标的有无选择性所作的划分。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
6.主债与从债。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划分。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从债是指从属于主债并且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