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行政复议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30 15:10: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导读: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已于6月17、18、19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百考试题特整理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行政处罚,帮助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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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的。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级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不能被审查)。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时,应该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三)公开原则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

  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四)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如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可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口头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并请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此外,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补充】在行政复议管辖中规定的转送管辖也是便民原则的一个体现。遇到比较复杂的适用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对人要准确的找到合适的复议机关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这些适用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复议申请提交到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复议。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相对人对原行政机关作出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之后,对相对人作出处罚16000元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就违反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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