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物权法律制度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30 15:10: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导读: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已于6月17、18、19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百考试题特整理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物权法律制度,帮助考生备考。

  点击查看:#0000ff>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汇总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的概念和分类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可以说,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

  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值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方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2)不动产纠纷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即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外不动产纠纷的处理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义在于:民事主体违反有关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无效,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财产租赁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而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如金钱借贷合同。(2)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问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3)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的责任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在法律无相反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改变其性质的物。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将损害其原有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数人共享一个债权或共负一个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有按份债务.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之间负连带债务。

  (6)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生蛋的母鸡、产生利息的存款本金。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新物。包括天然孽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规定产生的物。此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区分消耗物与不消耗物的法律意义在于:消耗物可以作为消费借贷、买卖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的标的物.而不消耗物不仅可以作为转移所有权类合同的标的物,还可以成为使用借贷、租赁等合同的标的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有主物,是指所有权人明确的物。无主物,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不明的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一体的物。合成物,指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的物。集合物,是指多个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为一体作为权利标的,在交易上和法律上当做一物对待的物的总体。

  (10)定着物与附着物。定着物,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定着物不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此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有的是动产,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11)特殊种类的物。包括货币与证券。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种。

  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对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4)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物权义务人所负担的是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对物权人实施非法干预。

  (5)物权是法定权利。其内容、效力均由强制性规范所规定,因此,物权人能够在合法范围内无限制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补充】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比如甲拥有一块手表,其他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干扰甲行使其岁手表的权利。此例中权利是特定的,即甲,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除了甲之外的任何一个人。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三)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则。公示,是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不公示的,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公信,是指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存在与变动的效力的可信赖性。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四、物权的分类及形式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根据不同种类物权内在本质特征还可以划分为若干情形的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均为他物权。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认识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范围的支配力,不同物权人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

  划分的法律意义:二者的成立要件、效力及得丧变更方式有所不同。二者的公示方法、成立要件不同。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二者所受限制不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限制要多于动产物权变动的限制。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依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划分。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四)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划分意义在于: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

  (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普通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五、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于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一)物权的支配力

  物权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不完全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二)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物权优先力的表现:(1)物权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

  物权破除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要优于债权。如甲就某物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物尚未交付,也未约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之后,甲又以同一物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当场将该物交付于丙。如丙是善意的,则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乙不得以合同成立在先为由,要求丙交出该物。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即“物权破除债权”的情况。

  优先受偿权。如,甲欠乙1万元,欠丙1万元,甲以电视机质押给乙作担保。那么就该电视机卖得的价款,乙优先于丙受偿。

  优先购买权。比如,甲乙联合盖房,按份共有房屋(4间、每人2间),甲要出卖其所有的房屋,乙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

  该效力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利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对标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种种妨害。它的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诸项具体权利。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属于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妨害排除力的具体体现。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造成妨害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从性质上说,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这说明物上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以诉讼方式进行,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如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相关文章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辅导:刑法(11)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辅导:刑法(9)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辅导:刑法(10)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债权法律制度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物权法律制度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民法基础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行政复议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行政处罚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行政许可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