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二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10: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一般性规定:
①纳税年度指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清算的,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②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资5个月,个体3个月),多退少补。
③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④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单选)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3.纳税地点: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指实际经营管理地),以下是特例:
①铁道部……、民航……、邮电部……看一下,有印象就行了。
②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成员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③金融、保险类单位,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④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
  4.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法:(不作严格要求)
①总体要求: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
②成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部按15%预缴。
③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办法的行业和企业:共5项,仔细看3遍,以后就不用再管它了。第十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两部分
一部分:中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
另一部分: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和其他组织。属于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
2.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别计算纳税的,中方按内资企业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按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承风险,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依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区别以上两项。选择,判断)
******从投资主体方面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①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净利润对外再投资的,不视为外商投资。
②外方以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对外再投资的,为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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