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二十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10: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内、境外所得都纳税
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001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了解)
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
三、应税所得的项目(掌握)(核心:在中国境内支付的,一般都应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
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薪金:随工资发放的;补贴:国务院给予的补贴,住房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
②内退问题:
A.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
B.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前面确定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出租车问题:
A.驾驶员承包、承租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税征税。
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征税。
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①可分为两类:纯生产经营所得、独立劳动所得
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③个人代销彩票,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产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掌握)
4.劳务报酬所得:(掌握) 指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劳务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计“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计“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①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②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计“劳务报酬所得”
③著作权使用权:区别于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著作权使用权:区别于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①不扣除费用。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
③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产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上述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④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当年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9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8.财产租赁所得(仅指有形财产)关注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政策;
9.财产转让所得(仅指有形财产)
①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先。
②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A.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
B.转让时,按转让收入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计税
③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注意第4点;第6点是2004新增内容。
10.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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