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二十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10: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③特许权使用费:
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笔支付的,也要并为一次。
  ④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其他规定
①个人所得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受灾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列入30%内
个人所得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全额扣除。(义务教育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村的小学和初中)
   ②个人的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以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③所得为非现金形式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市场价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掌握) 速算扣除数记前五级
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扣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重点,注意两种承包方式汇算的区别,另外考虑与所得税结合问题)
①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扣
②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四业,已经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查账征税的计税方法(这个需要重点掌握)
A.投资者的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扣除投资者费用800元/月)
B.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C.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客观题)
D.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E.企业发生的工会、福利、教育经费可在计税工资的2%、14%、3.5%标准之内据实扣除,但不得计提!!
F.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年营业额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企业:2%+5‰),超过部分,可无限向以后年度结转。 G.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1500万元以下5‰,以上部分3‰(同企业)
H.不准提坏账准备
I.举办两个或以上的独资企业时,年终汇算清缴,汇总所有企业的所得为应税所得,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分摊到每个企业分别交纳。
④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800元))×适用税率-速扣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掌握)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③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扣
④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A、不含税收入≤3360的:
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税=应税所得×税率
B、不含税收入>3360的
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速扣)(1-20%)÷(1-税率×(1-20%))
税=应税所得×税率-速扣

--------------------------------------------------------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扣
1 X≤3360 20 0
2 3360<X≤21000 20 0
5 21000<X≤49500 30 2000
5 49500≤X 40 700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
******做题时特别注意: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6.财产租赁所得
注意按顺序扣除下列费用: ①税费:包括营业、城建、教育附加、房产税。
②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扣除)
③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④公式:(注意:顺序不要搞反了)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1-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⑤适用税率:20%
2001.01.01起,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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