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由厚变薄笔记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07: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章 房产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掌握为选择或判断)
1、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使用人或代管人缴纳。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房产。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算房产。E.g.中央空调,如果不是后添或单入帐的,也算房产(做账时一定要注意!);暖房不算,室外游泳池不算。
三、征税范围:就是不包括农村。
四、计税依据
1、房产的计税价值——从价计征;租金收入——从租计征。
2、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①、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②、融资租赁房屋,视同自有,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③、新建房屋的中央空调,计入房产原值的,征;单独入账的,不征。
五、税率(要记)
******凡是税率固定的,都要记;税率是一个区间范围的,不用记
1、从价计征的:余值×1.2%;
2、从租计征:租金收入×12%,
3、2001.01.01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征收。
******凡是税收政策有起始日期的,做计算题时,分界日期前后的税一定要分别计算
六、计算
1、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
七、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要纳税,注意:不享受行政事业费的人民团体要纳税。
2、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房产税
附设营业单位的用房,应纳税。
从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之日起,免征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附设营业单位的用房,应纳税。
(1-3同土地使用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免征;营业用、出租用房,征。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情况:
①、损坏房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征。
②、企业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
③、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④、基建工地的临时性建筑,施工期间,免税;施工单位将临建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接受次月起纳税。
⑤、人防设施,不征;
⑥、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仍然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注意判断!)但为了照顾负担,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
⑦、高校后勤实体,免。
⑧、非营利性医疗及保健性机构,免。对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起免征3年
⑨、老年服务性机构,免。
⑩、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出租房,暂免。
⑩、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县镇工矿区范围内的,纳税,以上范围以外的,在单位帐中能分清的,从2001年1月1日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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