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由厚变薄笔记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06: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年及以后考试难度将逐年加大,主观题比重达到50%-80%的目标,这是一种出题趋势,还体现在题目的综合性上,一是跨章章节,二是跨学科,与《税法》最有可能结合出题是《会计》,目的是要考综合考核考生的执业水平和执业能力,避免高分低能现象。
CPA考试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教材本年新增的内容,99%必考
第一章 税法概论

本章考试分值不大,一般2分左右,但肯定考,出客观性题。

一、定义
1、税收的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判断题)
2、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掌握)
二、税收法律关系(小重点)
1、构成
①、权利主体(双主体)
A、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B、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
C、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③、客体:就是征税对象。
②、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多选题)理解意思即可,不需要背
权利:—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VAT,营业税,消费税可以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申请退还,所得税只能抵缴!);—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低声下气”的权利)
义务:—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 —约法缴纳税款等。
2、产生、变更、和消灭
注意: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三、主要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对负税人作具体规定(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eg.VAT最终消费者为负税人。)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eg.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VAT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①、比例税率:VAT(增值税英文缩写)、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
②、定额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③、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注意区别:800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
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土地增值税
5、纳税环节
6、纳税期限:注意区分几个概念:计算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纳税期限)。
7、纳税地点:
8、减免税
四、分类(注意!!各种分类方法的交叉出题)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制定。
税收普通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①、实体法。确定税种的立法,主要是规定8大要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②、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①、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包括VAT、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房产税、印花税等
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
①、中央税:消费税、关税
②、地方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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