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由厚变薄笔记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06: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消费税

本章也是考试当中的重点,其重要性仅次于增值税、所得税,与营业税重要性相当。一般占6分左右,计算题容易与增值税、关税等结合出题。

一、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是价内税,一般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税,特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键词: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三、税目、税率(虽然说不要求记税率,但考试时一般不给出来)
1、烟(重点掌握!建议记忆!!)
①、卷烟: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复合计税,
A、从量部分: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B、从价部分:每标准条调拔价≥50元的(就是每标准箱调拔价≥12500元,记住它吧,就不用每回换算了),45%;<50元的,30%
C、进口、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的、委托加工的没有同牌号及调拨价的卷烟,未经国家批准纳入计划的卷烟,从价部分一律适用45%
②、雪茄烟:只从价25%
③、烟丝:从价30%
2、酒及酒精
①、粮食白酒:25%+0.5元/斤(注意:不是公斤)
②、薯类白酒:15%+0.5元/斤
③、黄酒:240元/吨
④、啤酒:
A、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押金)≥3000元(不含增值税),250元/吨
B、每吨出厂价<3000元,220元/吨
C、对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250元/吨
⑤、其它酒:10%
⑥、酒精:5%
******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掌握):
A、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无法确认原料的,从高适用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B、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
C、外购白酒加工出售的,按外购的白酒所用原料适用税率,无法确认的按粮食白酒25%
D、外购不同白酒勾兑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
E、生产白酒的酒基无法确定的,按粮食白酒生产率25%
F、用粮食和薯类以外的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薯类白酒税率征税。
3、化妆品:30%
4、护肤护发品(香皂、痱子粉、爽身粉免征消费税):8%
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一律5%,新政策!!
出口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要征收消费税
6、鞭炮、焰火:15%(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适用)
7、汽油:含铅汽油0.28元/升,无铅汽油0.20元/升,溶剂油不在征税范围。
8、柴油:0.10元/升
9、汽车轮胎:10%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免税)。子午线轮胎免征、翻新轮胎停止征收。
10、摩托车:10%
最大设计时速≤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免征
11、小汽车
①、小轿车
A、气缸容量≥2200毫升:8%
B、气缸容量≥1000毫升,<2200毫升:5%
C、气缸容量<1000毫升:3%
②、四轮驱动越野车
A、气缸容量≥2400毫升:5%
B、气缸容量<2400毫升:3%
③、22座以下小客车
A、气缸容量≥2000毫升:5%
B、气缸容量<2000毫升:3%
用应税车辆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货车、专用车不在征收范围。
四、销售额的确定(与VAT基本相同)
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包装连同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销售额仅指纳税申报表上“销售额”栏,而不是会计上的“销售收入”)
3、如果包装只是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当然了,要折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与VAT一样。
4、销售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对照:VAT中,啤酒和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其他酒类的包装物押金一律计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的基数比增值税的基数要大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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