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由厚变薄笔记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07: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税收征管法2001.05.01修订,是今年考试的重点章,学习本章时,不要忽略程序性的有关规定,出题分数在10分左右,综合题肯定有!!尤其要注意偷税、强制、保全

一、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税务机关征收的18个工商税种
2、不适用的税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进口环节的VAT、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二、遵守主体:
1、征税机关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三、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多选,3、4、5是重点)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②依法执行职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情况有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③、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多选,全是重点)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4、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执法。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②、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四、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多选)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①、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②、其他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或在按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所属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输注册税务登记。
3、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362-364页,了解一下就行了。
4、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
区别:经营地由北京东城移至西城(县级),不是变更税务登记,而是注销税务登记。
5、注销税务登记
①、适用范围(多选) :
A、经营期满而自动解散;
B、企业由于改组、合并等原因而被撤消;
C、资不抵债而破产;
D、纳税人住所、经营地迁移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
E、被吊销营业执照;
F、其他情况。
②、时间:15日内(区别:开业、变更都是30日内)
③、程序:先销税务、后销工商登记(被吊销执照的除外)
④、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五、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凭证管理
    ①、设置的范围:依法设账,
    ②、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③、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④、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2、发票管理
    ①、发票的印制:
      VAT专用发票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就不行)指定企业印制;其它发票由省级国税、地税指定企业印制
    ②、发票的领购:
      VAT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其它纳税人不能领购,需要时可到税务局去代开)
    ③、发票的开具:
      不得跨省使用,不得跨规定使用地区、进出境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③、发票的保管:分税务机关保管和纳税人保管两个层次
    ③、发票的缴销:只能由税务机关销毁。
  3、税控管理(掌握)
   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申报
  1、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减免税期间也应申报
  2、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邮戳为准)、数据电文
  3、延期申报管理:县级税务机关:批缓报、省级税务机关:批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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