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法概述(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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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的法律级次

我国的税法是由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分别由不同部门制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税收法律,要在宪法指导下制定,不能违背国家宪法。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等都是税收法律。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某些税收暂行规定或者税收条例,也具有税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第二个级次是税收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税收法规不得与宪法、税收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另外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也具有税收法规的法律效力,但只在地方适用。

第三个级次是税收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普遍适用,不得与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相抵触。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另外,地方政府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也可制定地方税收规章。税收规章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无权自定税收规章,凡越权自定的税收规章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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