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CPV考试辅导经济法金融法律制度(二)讲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3: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票据法
1、 票据法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 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了解广义和狭义的票据。
● 掌握票据的法律特征
(2)票据的作用:支付作用、结算作用、信用作用、流通作用、融资作用。
(3)票据法的概念(了解制定的法规)
2、 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
重点掌握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的3种基础关系
3、 票据行为
(1)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五种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属于附属票据行为。
(2)票据行为的特征:要式性、抽象性、文义性、独立性。
4、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
票据主债务人,就汇票而言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就本票而言,是指本票发票人及其保证人;就支票是指支票的付款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3)票据权利的转让
票据权利可通过背书自由转让,了解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债权的转让的区别。
(4)票据抗辩
● 票据抗辩包括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 票据法着重保护持票人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持票人恶意取得为由,拒绝向其履行义务。
(5) 票据的伪造、变造和丧失
掌握其定义及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办法。
(6) 票据时效(重点掌握)
5、 汇票
(1)汇票的概念和出票
掌握汇票和出票的概念、出票的效力以及汇票上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如:出票地、付款地方及付款日期等。
(2)汇票的背书
● 掌握背书的定义、目的和效力
● 背书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掌握各自的内容。
(3)汇票的承兑、保证、付款及汇票的追索权(重点掌握)
6、 本票和支票
●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支票过两个月。
● 掌握本票和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7、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了解)
(二)、外汇管理法
1、 外汇管理法概述
外汇通常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用于国际结算的信用凭证和支付凭证。
2、 外汇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了解)
3、 违反外汇管理法的责任(一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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