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主观题班法制史讲义(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46: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大约规定男身高达六尺五寸,女身高达六尺二寸。《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又载:“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又《仓律》规定:“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秦简•.法律答问》说:“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在秦律中,“诬人”即故意诬告,实行反坐;而“告不审”属过失行为,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中把赃值分为三等: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一人盗窃赃值过六百六十钱,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不满五人盗窃赃值过六百六十钱,处以“黥劓以为城旦”的刑罚。但是如果五人盗窃赃值虽一钱以上,则加重判处“斩左趾,有(又)黥以为城旦”。可见秦律在处罚侵百巳财产罪上,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加重量刑。
5.累犯加重的原则。《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即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罪,则应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原有刑罚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按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如“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即乙未得手,甲也与之同罪。若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再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 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秦简•.法律答问》载:“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何论?当黥。”
9.连坐原则。秦朝延续商鞅变法时期措施,全面实行犯罪连坐制度,本人虽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人罪者,极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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