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主观题班法制史讲义(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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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第二节 唐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唐朝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格是用以“禁违止邪”的“永为法则”,即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编录之后上升为法律,称为“永格”;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律、令、格、式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朝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所谓“一断于律”。几种法律形式的并用,构成唐朝法律的多样性,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二)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特点。
(1) “礼法合一”。唐代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特别是在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曾将773万余字的汉律令缩简为126,300字,至此,立法发生了重要变革。北齐律在此基础上定为12篇,949条,内容进一步得以精简。唐代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如凡加刑,依次递加一等;凡减刑,依次递减一等。但加刑时,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加至死刑的,则处绞而不处斩。减刑时,“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即斩减一等,不是处绞刑而是流刑三千里;流三千里不是处流二干五百里,而是处徒三年。由此可见唐律刑制为轻的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跌足,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皆是。”总之,唐律以其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唐律规定“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的行为为“公罪”;对“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行为定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所谓“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首犯从重处刑,从犯减轻刑罚。
3.合并论罪重罪吸收轻罪。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它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原则减免刑罚。唐律采用“自首原罪”做法。《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5.类推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实行“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也就是指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者减刑。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第一,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第二,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第三,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唐律疏议•.贼盗》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即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8.特权原则。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特权方面。
(1)议。即“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唐律明确记载:“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只是“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2)请。请的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和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3)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上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4)赎。赎的范围为:“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但对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5)当。指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9.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11.化外人处罚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二)主要罪名
1.“十恶”。“十恶”是隋、唐、宋时期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封建统治秩序和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代《开皇律》正式形成“十恶”制度。“十恶”具体是指: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的犯罪;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等犯罪;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九曰不义,即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的犯罪。唐律规定: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2.“六赃”罪。唐律中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罪。凡犯“六赃”罪者,处刑较重。

(三)保辜制度
唐律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以减轻自己的罪责。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伤害的程度而定,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故死者,以伤害罪论。保辜是一项重要而合理的制度,它一方面力争准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减轻伤害后果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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