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主观题班法制史讲义(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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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曹魏律
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魏国制定的《新律》,即《魏律》或《曹魏律》。《曹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第一,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大大扩充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第二,将《法经》中的“具律”第六改为刑名第一,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第三,“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第四,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曹魏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二)《晋律》
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共20篇,又称《泰始律》。《晋律》的主要成就在于:一是在《刑名》后新增《法例》篇目,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二是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三是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而著称;四是再度改革刑制,使刑罚继续朝相对宽缓人道方向发展;五是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为法典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因这部法典颁行之后又经两位大律学家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晋律》又名《张杜律》。总之,《晋律》作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

(三)《北齐律》
北齐政权制定的《北齐律》,是代表当时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其特点在于: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封建立法尤具影响。(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二、刑事立法

(一)“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二)官当
“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规定:五等列爵及官品从第五品起,以官阶当徒刑二年;免官者,三年之后可按原来官阶降一级叙用。南朝《陈律》规定: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年至五年徒刑,准许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或者采取赎刑,或者服劳役;若判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三)八议入律
“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形成“八议”之制。“八议”是指:“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特权法的重要内容。

(四)“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正式确定于《北齐律》。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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