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主观题班法制史讲义(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47: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的公布

(一)郑国“铸刑书”
针对奴隶制时期刑不预设、临事议制的法制传统,春秋时期的政治革新派明确主张法布于众、民征于书,要求打破奴隶主贵族对于法律的垄断,将成文法公布于众,遂进行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二)邓析“竹刑”
邓析是郑国的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基本上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他一反周代的法律传统,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公元前502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郑国的执政者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三)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二、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其次,成文法的公布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再次,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一、《法经》

(一)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
魏国李悝变法是战国时期最早、也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改革。他在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的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进行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为保证变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李悝在变法过程中“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典,称为《法经》。

(二)内容、特点与历史地位
《法经》原文早巳失传。从《晋书•.刑法志》等文献资料中可以看到《法经》的简略情况。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罪即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贼罪即侵犯人身安全及危害国家政权、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可见,《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二、商鞅变法

(一)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变革。商鞅原姓公孙,名鞅,卫国人。后因在秦变法有功,被秦孝公封于商地,故后人称之为商鞅。商鞅自幼“好刑名法术之学”,青年时曾到法家势力强大的魏国,深受法家思想的熏陶,很快成为法家思想的坚定的实行者。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发布求贤令,商鞅因而携李悝的《法经》入秦,很快得到秦孝公的重用,在秦国开始了意义重大的变法活动。商鞅变法的第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改法为律”,制定秦律。这里的“法”,是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周时期的法律称为“刑”发展而来,取“平之如水”的“法”来代替“有等差”的“刑”,有历史的进步性。但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法制建设经验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律”,最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均布”的含义。商鞅“改法为律”,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基本法典大都以“律”为名。

(二)连坐法
商鞅在变法中颁布连坐法。所谓连坐,即因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都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连坐的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并规定同伍有罪互相纠举,奖励告奸,告奸者受赏,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罪。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但也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残酷性。

(三)分户令
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四)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从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推行全面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使秦国从一个西疆小国一举发展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也在治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中国封建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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