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7)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47: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七章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的概念
1.法的效力的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法的效力范围。
2.识别法的效力层次的标准:
根据立法主体、立法依据和法的效力范围三个标准。
我国的法的效力层次大致可以概括为五个层次:最高层次,宪法;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第二层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法的事项效力范围。

二、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对象效力、法的事项效力

1.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
2.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3.法的对象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对自然人的效力大致有四种主张: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折中主义。
4.法的事项效力,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时,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效力的问题。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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