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八讲-法律上的能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24: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八讲 法律上的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指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任何人因其出生而当然取得。权利之享有,义务之负担,系基于法律规定者,于法定要件具备时,即行发生,例如,A死亡,遗有房屋数懂,债务100万元,其独生子B虽未满周岁,白痴不知世事,仍自继承开始时,承受A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

  二、行为能力

  权利之享有,义务之负担,亦有基于法律行为者,如购买房屋,出租自行车。在此情形下,权利主体者欲享有某种权利,或负担某种义务,须具备所谓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者,指得以自己得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由是可知,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同:前者指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后者指得依其法律行为而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得资格。凡人皆有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当然取得,非因死亡不得剥夺,但并非任何人皆有行为能力。

  三、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负责得能力,包括侵权能力及债务不履行能力。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否负侵权责任,视其有无识别能力而定。所谓识别能力,指对于事务有正常认识及预见其行为能力发生法律效果得能力,相当于构成行为能力基础得意能力,其主要不同之点为,在侵权行为,行为人有无侵权能力,系就具体情事甲乙判断;在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原则上以一定之年龄作为标准。所以作此区别,其主要理由系法律行为上的行为能力,须予以制度化,使有客观的标准,期能对智虑不周者的保护及交易安全,兼筹并顾。反之,侵权行为涉及行为人应否在法律上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宜采具体判断标准,就个案甲乙判定。

  债务不履行能力之有无,亦以行为人于行为时实际上有否识别能力为断,其标准亦应个案具体判断之。学说上将侵权能力及债务不履行能力合称为责任能力。

  四、民事诉讼法上的能力

  当事人能力,指得于民事诉讼为保护私权的请求权人及其相对人的能力。此种起诉或受诉的能力,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

  诉讼能力,指当事人能单独进行诉讼的能力,及自己得有效为诉讼行为及受诉行为之能力,称为诉讼法上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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