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六讲-形成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25: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讲 形成权

  【基本案情】

  17岁之甲考上某大学资讯系,即前往乙电器行购买新开发的电脑,有AB二个类型,价金均为4万元,甲表示购买其一,先付2000元作为定金,约定究购何型,次日再行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父丙,丙以甲未经允许擅行购买昂贵器材,甚感不悦,但念其日夜苦读考上大学,而勉为承认,并表示究以何种类型为佳,可自行决定。甲与友人商议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父同意后,即向乙请求返还所交付的价金。试说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相关理论】

  一、形成权的意义及特色

  在前讲中,除债权及物权外,尚有一种特殊的权利,即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甲所订立买卖契约的"承认";甲对A型或B型电脑"选择",以及甲"解除"买卖契约等。德国法学家Seckel认为此等权利具有一个共同的特色,即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而称为形成权(Cestaltungsrecht),被赞誉为法学上的发现。此种得由形成权的行使而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包括债之关系(如解除或终止契约)及身份关系(如撤销婚姻)。

  二、形成权的发生及种类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得为形成权的约定,如契约的解除或终止。惟婚姻、亲子关系非当事人可以处分,不得有形成权的约定。法律为规范法律关系的必要,设有各种形成权,依其内容可归为三类:

  1.使法律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契约的承认;优先购买权。此等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又称为积极形成权。

  2.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多种法律救济方法(如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的选择。

  3.使法律关系消灭:如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等。此等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又称为消极形成权,最属常见,堪称为典型的形成权。

  三、形成权的行使

  (一)单纯形成权及形成诉权

  形成权通常系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称为单纯形成权,多数形成权属之。须注意的是,若干形成权的行使,须提起诉讼(形成之诉),而由法院做成形成判决,学说上称为形成诉权,如暴利行为的减轻给付、诈害行为的撤销、否认子女之诉等。此等撤销权的行使所以须经由诉讼为之,系因其影响相对人利益甚巨,或为创设明确的法律状态,有由法院审究认定形成权的要件是否具备的必要。

  (二)形成权行使的期间

  关于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民法设有消灭时效的一般规定及特别规定。关于形成权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民法未设一般规定,可分为三类:(1)就个别形成权,设有存续期间,惟其期间多较消灭时效为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2)明定若干形成权的行使未定期间者,于他人当事人催告后,预期未行使时,形成权消灭。(3)未设有存续期间或催告的规定,如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论何种情况下,均由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

  四、形成权的转移

  形成权非属独立的财产权,应受权利人其人或该当法律关系的拘束,原则上不得单独让与,仅能附随于其法律关系而为移转。例如甲向乙购车,乙所交付的汽车具有瑕疵时,甲不得单独将其解除权让与于第三人。设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于丙时,解除权的行使莜关买卖契约的存废,惟契约当事人始得行使,由于债权的让与人丙未丧失其为契约当事人的地位,解除权不随同债权而移转于丙。若甲将其对乙的债权、债务概括移转于丙时,丙因契约承担而成为买卖契约当事人,解除权随之移转。

  【问题解答】

  在前述案例中,首须确定的是甲的请求权基础,及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其受领的价金。此须以甲解除其与乙所订买卖契约为要件,其应检讨的有二:(1)甲有无解除权。(2)甲是否已行使其解除权。

  1.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解除契约。此须以甲与乙间买卖契约成立及有效为前提。甲以4万元向乙购买电脑,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买卖契约即为成立。惟甲为17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得承认权,亦属形成权之一种,即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发生效力。法定代理人丙既已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甲所订立买卖契约,该买卖契约确定发生效力。

  甲与乙约定得于A型及B型电脑,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未选择之债。依当事人的约定,其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甲。选择权亦属形成权之一种,即得依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纯之债。选择权得行使系属单独行为,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所为之单独行为无效。惟甲行使选择权,得其父之事前同意,自属有效,其买卖标的物溯及契约订立之时,存在于其所选择A型电脑之上,乙交付之A型电脑既欠缺所保证之品质,甲自有解除契约权利。解除权亦属形成权,得依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契约溯及消灭。

  2.解除权之行使,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甲向乙要求返还支付之价金,应认为已为解除契约之表示为之。甲向乙要求返还支付之价金,应认为已为解除契约之表示。甲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此项解除契约的单方意思表示,既经其父同意在先,于乙了解(或其意思表示到达乙时)发生效力。

  综上,甲得向乙请求返还其支付之价金。乙亦得依该条款规定向请求返还其所受领的A型电脑。甲与乙因契约而生的相互义务,准用之规定,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即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相关文章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八讲-法律上的能力
文都法律硕士综合课练习题一
法律硕士综合辅导:法硕笔记背诵版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七讲-孳息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六讲-形成权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五讲-抗辩权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四讲-请求权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三讲-物权与债权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