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二讲-权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26: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讲  权利

  【基本案情】

  试就下列三例,说明何谓权利、权利的功能及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甲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未获受偿。

  2.某甲,偕其心爱小狗,散步于陋巷,乙驾机车蛇行,撞伤甲,压死小狗。

  【相关理论】

  一、权利的概念

德国著名法学家v.Tuhr氏曾谓:“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鉴于权利的重要性,德国学者自19世纪以来,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萨维尼(Savigny)及文德赛(Winscheid)二位伟学家首先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耶林氏(Jhering)继而强调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认权利乃法律所保护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此二项观点,肯定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而为现今通说。兹就债权及物权加以说明:

  1.债权乃请求特定认为特定给付(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为特定给付”,即系债权的特定利益,而“请求”云者,乃债权的“法律之力”。例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请求交付租赁物供其使用受益;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请求支付租金。

  2.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得权利。所谓“支配其标的物而受其利益”,即系物权的特定利益:“直接支配,具有排他性”云者,乃物权的法律之力。例如物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台湾“民法”第765条)。地上权人得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台湾“民法”第832条)。

  二、权利的机能

权利一语,系外国法律名词的移译,在英语成为right,在德语成为Recht.无论right或Recht均含蕴合理的意涵,乃指正当而得有所主张而言,并非“争权夺利”。

  人群共处,各有需求,涉及不同的利益,不免发生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的,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利益。权利功能乃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尤其使时间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subjektives Recht),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objectives Recht),行使权利乃为法律而奋斗,寓有伦理的意义。

  三、权利的分类及体系

权利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观点加以分类,组成体系,以认识各种权利的特征、区别及关联。兹分四类简要说明如下:

  1.权利以其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及相对权。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由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德行为,故又称对人权。

  2.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及财产权。前者指与权利主体得人格。身份又不可分离关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再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3.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4.权利以其成立全部要件已否具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关于各种权利得意义,一般教科书,论述甚祥,兹不赘述,为期醒目,图示如下:

|-人格权
|- 非财产权-| |-配偶权
| |-身份权-|
|- 特定 |- 绝对权-| |-亲权等
| 利益 | |
|(内容)-| | |- 所有权
| | | |-物权-|- 用益物权(如地上权)
| | |- 财产权- | |- 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 | |
| | |- 其他:如智慧财产权(如著作权)
权利 -| |- 相对权:债权
|
|
| |-支配权
| |-请求权
|- 法律之力(作用)-|-抗辩权
|-形成权


  【问题解答】

  权利为民法的核心概念,学习民法的入门,首须能够于具体的案件中,认定一定的法律关系中的各种权利,兹就前举例加以说明:

  1.甲受雇于乙,成立雇佣契约,为债之关系的一种:乙得七国泥鳅甲服约定得劳务(债权);甲得请求乙支付报酬(债权)。权)。乙压死甲的小狗,系侵犯甲的所有权(物权),甲得向乙请求损害赔偿(债权)。甲向丙购买A屋,发生买卖契约之债的关系,甲得向丙请求交付其屋,并移转其所有权(债权)。甲自丙受让A屋所有权(物权),设定抵押权于丁(物权)而发生物权关系;丁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未获得清偿时,丁得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其买得价金而受偿。

  2.乙在陋巷驾车蛇行,撞上老人某甲,系因过失不法侵害甲的人格权(身体权及健康权)。甲得向乙请求损害赔偿(债权)。



相关文章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四讲-请求权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三讲-物权与债权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一讲-法律关系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二讲-权利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票据法考点串讲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专利法考点串讲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劳动法考点串讲
民法辅导:经典案例分析——民法23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