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四讲-请求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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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请求权
【简单例题】
甲有某一古董车,被乙所盗,试就此简单常见的事例说明:
1.甲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2.甲对乙得主张多种权利时,其关系如何?
3.设甲于1年、2年或3年始找到乙而行使其权利时,乙得否以时效为理由,拒绝给付?
【相关理论】
一、请求权的意义及功能
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籍助于请求权的行使。
二、请求权的发生及种类
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依其所由发生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及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由是可知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此点于债权及其请求权最须明辨。债权的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请求则为其作用。请求权虽因罹于时效而消灭,其债权尚属存在;债务人仍为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
债权上的请求权原则上于债权成立时,当然随之存在。其他请求权则多于受第三人侵害时,始告发生。兹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加以说明。甲有某画被乙所盗时,甲对乙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若该画又被丙所盗时,甲不得向乙请求返还,仅得请求损害赔偿。惟甲得对现无权占有人丙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其消灭时效重新起算。由此可知,物上请求权的功能旨在辅助所有权,以回复其被侵害前的状态。
三、请求权竞合
因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二个以上的请求权时,若其内容不同时,得为并存(请求权的聚集,Anspruchshafung)。其内容同一时,则发生请求权竞合(Anspruchskonkurrenz),由权利人选择行使之。
【问题解答】
为便于观察,先将上揭例题中甲得向乙得主张得请求权图示如下:
|-债权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甲 | 请求权-| |-占有本身
↓-| |-不当得利请求权-|
乙 | |-物之使用利益
|_物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关系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请求权 |-占有回复关系请求权
关于上述请求权,应说明有三:
1.一个日常生活上简单案例产生了多种请求权,足供认识各类请求权的功能及其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2.在诸种请求权中,得以并存,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3.各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内容各有不同,从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有可能成立的请求权,均须确实加以检讨,始足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应特别强调的是消灭时效的差异,在某种意义上,请求权竞合可谓是消灭时效竞合的问题,某一请求权虽因时效而消灭时,仍得行使另一请求权,此在诉讼上甚属重要,应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