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三讲-物权与债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25: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讲  物权与债权

  【基本案情】

  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于3月5日交付。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周,被丙所盗。乙于3月20日在丙所经营的画廊店发现A画。试问当事人间能够行使什么权利?

  【相关理论】

  在权利体系中,以物权与债权最为基本,最属重要。传统见解认为物权系绝对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系相对权,仅得对抗特定人,即仅以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并适用平等原则,即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居于同等地位。物权既具有绝对性,在物权之间并由排他得优先效力问题,与社会公益莜关,其得失变更,须有一定得公示方法,以维护交易安全,乃产生物权法定原则。债权因仅具相对性,故除法律规定者(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外,原则上当事人得依契约加以创设(契约自由原则)。债权与物权的性质不同,在第三人侵害时最为显著。

  【问题解答】

  一、甲对丙得主张的权利

  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首应检讨的是,甲得否依第767条规定向丙请求返还A画,此须以甲为该画所有人,丙为物权占有为要件。

  甲对A画原有所有权。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今甲讲该画出售于乙(法律上处分),在甲与乙之间成立买卖契约,乙得向甲请求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债权)。动产物权所有权得移转,须当事人有让与其所有权之合意及交付,甲出卖于乙的A画在交付前夕被盗,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为其所有权人。丙侵夺A画,欠缺占有本权,应成立无权占有。故甲得向丙请求返还其物。

  2.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甲为A画所有人,丙窃取之,侵害甲对其所有物得使用、收益及占有,系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有权。甲得请求丙损害赔偿(债权)。

  二、乙对甲得主张的权利

基于有效成立的买卖契约,乙得向甲请求交付A画,并移转其所有权。于约定交付前夕,买卖标的物被盗,且已查知其去处,尚未构成给付不能,债权人仍得向甲请求给付。甲得对丙取回该画,再交付于乙;或将其对丙得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让与于乙,以代交付。债务人甲于债务人之事由,故乙得向甲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的损害。

  三、乙得向丙主张的权利

  1.乙得否基于买卖契约而生的债权,向丙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A)。基于有效成立的买卖契约,乙固得向甲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丙移转其所有权。问题是于乙得否基于此项债权向丙请求交付该画?关于此观点,应采否定说,因为债权人仅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对给付标的物本身并无直接支配得权利,故乙对于第三人丙无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

  2.侵害债权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得否向丙请求损害赔偿?问题的关键在于所称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除人格权、物权等绝对权外,是否兼包括债权在内。此为民法上最具争议的问题。依本数见解,债权系特定人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不具有公示方法,第三人无由可知,且为维护营业竞争自由,原则上故伤害债务人,毁损给付标的物者,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的代位权。乙基于其与甲的买卖契约,得向甲请求交付A画,并移转其所有权。甲届期未为清偿,应负迟延责任,于甲怠于行使对丙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乙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已之名义,行使其权利。乙代位行使甲对丙之请求权,得代位受领,但应以行使债权所得之利益归属于债务人,总债权人得均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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