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1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4 11:54: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从广义说,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相同。司法上一般作狭义解释,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所以,法律责任一般是与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这一原则称为过错责任原则。但违法行为不是必然产生法律责任,违法主体比法律责任主体宽泛得多,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违法者(一部分违法者)。此外,法律责任并不总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违约行为和法律规定也是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即公平责任原则和绝对责任原则,它们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法律责任有三个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予以追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国家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认识也不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二)法律责任分类

1.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可以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4.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二、规则与免责

(一)归则

1.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则,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2.归则原则,是在实施或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一般说来,归则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这是法律可预测性的必然要求。
(2)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以前,应当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3)责任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4)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人不受法律追究即不枉不纵。

(二)免责及其条件

1.私法的免则条件:法定的免则条件和意定的免则条件。其中法定的免则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定的免则条件主要有:权利主张超过时效,有效补偿,自愿协议。
2.公法的免则条件主要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时效,自首或立功,当事人不起诉。

三、制裁和补偿

1.法律制裁,称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旨在惩罚违法行为,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的强制措施。
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法律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同时,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北 京 安 通 学 校 提 供)
在制裁的种类中,注意承担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2.补偿,是指通过当事人主张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

3.法律制裁与补偿的区别
(1)实现载体不同。补偿以财产为主,制裁以人身为主。
(2)与责任人精神的关系不同。补偿一般不是有意识地涉及到责任人的精神,而制裁,法律在主观上有意识地要造成责任人精神的痛苦。
(3)成立的基础不同。补偿成立的基础是以损害后果为主的,至于主观过错的恶性程度是次要的,而制裁的认定基础是主观过错,制裁虽然也考虑客观损害,但其考虑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主观过错恶性程度。
(4)评价标准的道德因素差异。补偿的评价标准以事实评价为主,制裁的评价标准带有明显的、浓厚的道德评价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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