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1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4 11:54: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六章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概念和理论的发展
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观念。在法学上,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理论阐述是在1839∽1840年由德国的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作出的。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说明三个问题:(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它体现国家的意志,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和种类
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2.在我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a.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b.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一是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分类,是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不同。(北 京 安 通 学 校 提 供)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差别:(1)所属的领域不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待实现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即“应有的”,属于可能性领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活动过程中所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在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实有的”,属于现实性领域。(2)针对的主体不同。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的所有不特定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等)。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主体是特定的,即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双方当事人或权利人和义务人)。一旦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指示”内容进行法律活动,那么就享有实际的法律权利,或者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3)法律效力不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因而属于“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具有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效力。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针对的是特定的法律主体,故属于“个别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仅对特定的法律主体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系
(1)联系:权利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是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反映。
(2)区别: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能够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在内。(安 通 学 校 提 供)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权利客体是权利行使所及的对象,它说明:享有权利的主体在哪些方面可以对外在的客体(物质客体或精神客体)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法律意义上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2)人身,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但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3)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4)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 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是抽象的、一般的条件;
(2)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直接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2.法律事实的种类
即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别划分为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可以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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