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7 11:57: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第二部分

七. 宣告死亡

(1)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四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四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
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主流观点认为,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期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为3个月。
所以宣告死亡在时间上的最低要求,一般情况下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五年;意外事件是两年零三个月。

(2) 宣告死亡的效力
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财产变为遗产依法被继承;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被宣告死亡人如在外地生存,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比如宣告死亡,他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他回来时,他的配偶已经再婚,此时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宣告死亡的撤销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撤销。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婚姻关系的恢复不仅涉及到身份的恢复还涉及到夫妻财产、债权,宣告死亡期间取得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宣告死亡期间的债务转化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重新登记结婚,宣告死亡期间取得的财产就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就是婚前的个人债务,不发生转化的问题。他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原物和孳息,原物因自然原因毁损灭失的,不必返还。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例: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生有一子王达。1994年7月15日,王锋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王锋死亡,法院依法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其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救起,因不想再见刘青而不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9万元购买了张名的3间私房,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两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问题:

① 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A. 1998年7月5日
B. 1998年7月6日
C. 1996年7月5日
D. 1996年7月6日

考察宣告死亡的时间界限问题,王锋遇台风未归应当是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时间是2年,从意外事件的发生之日起计算,即C项1996年7月5日。

② 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做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 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 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 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 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6间房屋是在分居期间所建,没有特殊约定,分居期间所置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题中交代王锋与其父母分开生活,不能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应当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在继承时首先进行分割,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是王锋的个人财产予以继承。宣告死亡的时候,法院的公告期为3个月,此时为1996年10月5日,王锋的父亲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因此王锋之父不能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所以6间房屋的继承人为:刘青,谢兰,王达。答案为AC.

③ 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 谢兰、王达、王莉
B. 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 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 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中奖是在王锋被宣告死亡期间,他与刘青的婚姻关系已经自然消灭,另外,王锋没有回来,也没有进行死亡宣告的撤销,所以刘青不能作为继承人。陈莹与王锋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只能按照同居处理,因此陈莹也不能作为继承人。所以他的继承人是:他的母亲,儿子,女儿。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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