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7 11:57: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第二部分

一. 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应掌握《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的认定有户籍记载的,以户籍记载为准,没有户籍记载的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的,参照有关证明来认定。

例: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A. 8月27日
B. 8月28日
C. 8月29日
D. 8月30日

在户籍记载,出生证明,其他证明都有的情况下,以户籍簿的效力最高。户籍记载>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二.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判断标准问题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律判断自然人是否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限制的依据只有两点:年龄和精神健康。对于未成年人,就是根据他的年龄状况来判断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十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精神病人的健康状况来判断,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是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例: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下列自然人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是( )
A. 聋子
B. 傻子
C. 瘸子
D. 瞎子

聋子,瘸子,瞎子都是身体残疾,只有傻子是精神残疾。身体上的残疾,不能作为有、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只有精神上的残疾才能作为判断标准。正确选项是B.

三.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意义,在于诉讼管辖,文书的送达等。自然人的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之间的关系,经常居住地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除外。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的法定住所,主要是被监护人的住所问题。

例: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在深圳打工十个月,因工地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达一年零四个月。依法孙某应以( )为住所地。
A. 甲村
B. 乙村
C. 深圳
D. 北京

这个问题涉及到迁出和迁入的问题,还涉及到对经常居住地的理解。在深圳打工10个月不构成经常居住地,因为经常居住地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北京住院1年零4个月也不构成经常居住地,因为医院不能构成经常居住地。司法解释:迁出但没迁入的仍以原住所地为准。所以本题的选项是A.

例:甲乙是一对夫妻,生有未成年人丙,甲乙离婚后,未成年人丙与乙生活,丙因诉讼涉及到诉讼文书的送达。甲住在A市的1号,乙住在A市的2号,丙住在A市的3号,文书要送达到那里呢?
A. 1号
B. 2号
C. 3号
D. 上述三个地方均可
未成年人的住所要以他的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乙是未成年人丙的实际监护人,因此应当以乙的住所为住所。所以选项为B.



相关文章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7)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6)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8)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5)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4)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2)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1)
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3)
中国政法名师--李显冬民法讲义(30)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