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羁押时强制措施的变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3 11:35: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七十四条 (逾期羁押时强制措施的变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释解)

本条是关于逾期羁押时强制措施变更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羁押的案件,如果依据本法有关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第一审审理期限、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期限届满时未办结,又需要进一步查证和审理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法第51条的规定,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是因为,未能办结而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不利于保护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变更。但是如果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甚至可能继续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为宜。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是否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又需要继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变更时必须同时具备本法第133条或134条规定的条件。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逮捕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只要需要继续查证就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是有区别的,实践中应当注意掌握。

第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是否可以相互变更。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措施,而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如果案件仍然需要继续查证的,可以互相变更,因为二者适用的对象相同。但是,一种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变更为另一种强制措施又期限届满的,不能再变更为前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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